央广网北京1月16日消息(记者 庞婷)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北京市、河北省、天津市三地市场监管部门紧盯突出问题、回应群众关切,不断整合执法需求,创新升级协作机制,畅通线索移送渠道,重拳打击食品安全、质量安全、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市场主体登记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案件。1月15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度京津冀执法协作典型案例。
2023年4月11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新华东街分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40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5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冰鲜三文鱼鱼腩”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3年1月13日,当事人从天津某有限公司购进2023-01-13批次的“冰鲜三文鱼鱼腩”12盒,而后于当天配送到门店冷库。上述产品在出库、配送等过程中,因频繁开关冷柜门导致存储条件未达要求。涉案产品销售价格为95元/盒,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合计11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3年6月6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在化妆品爱音紫草膏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健康的物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化妆品爱音紫草膏4658瓶、违法所得3.66万元,并处罚款46.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14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反映当事人委托安徽某公司生产的化妆品爱音紫草膏检出药物成分“本维莫德”。经查,当事人是涉案产品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人,于2021年2月同安徽某公司建立了化妆品委托生产关系,共委托生产爱音紫草膏11908瓶,销售及赠送7490瓶,违法所得3.66万元,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82万元。上述产品中检出药物成分“本维莫德”,符合“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健康的物质”的情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三、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伪造印章、变造法律文件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2023年3月20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伪造印章、变造法律文件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8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移送的反映当事人涉嫌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相关线索。经查,当事人在代理“昌黎旱黄瓜”“青龙绒山羊”“青龙绒山羊绒”三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的过程中,与申请人合谋对昌黎、青龙两县的相关县志内容进行篡改,同时伪造河北省某高校图书馆公章、变造申请人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作为商标申请材料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构成伪造印章、变造法律文件和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并将申请人违法线索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本案调查过程中,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京津冀执法协作机制作用,成立专案组赴河北省保定市、秦皇岛市昌黎县和青龙满族自治县,会同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案件会商,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最终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为北京市查处的首例商标代理机构伪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材料案,获评2022-2023年度北京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四、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案
2023年8月24日,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7日,顺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河北省某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反映当事人涉嫌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将在网上截取的“阿特拉斯·科普柯”商标图案,打印裁剪后粘贴在购进的“海沃克”品牌液压扳手和法兰分离器上,并销售给廊坊某有限公司。构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为174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顺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五、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经营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以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10月16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经营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以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472元,并处罚款7.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5日,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源线索,反映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泥河湾有机薏仁米”。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泥河湾400克有机薏仁米”执行标准上的保质期(12个月)和食品包装标注的保质期(18个月)不一致,且未记录食品采购台账,构成经营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以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7.3万元,违法所得547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根据上级交办案件线索,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市场监管局对邢台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用尖庄、五粮醇等酒二次灌装至其循环回收的1618五粮液品鉴酒空瓶中,并通过网络销售平台从天津购进假冒1618五粮液瓶盖及相关配套组件,使用以上假冒1618五粮液瓶盖及相关配套组件重新封口,制造假冒1618五粮液品鉴酒369瓶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信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侵权1618五粮液品鉴酒及空瓶,并处罚款17.5万元。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信都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案件线五粮液瓶盖及相关配套组件的天津某企业进行了查处。
本案由市场监管总局交办,河北省与天津市多部门密切配合,省、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动,公安、市场、邮政等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对假冒品牌白酒违法行为进行了跨区域全链条打击,有效震慑了跨区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七、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家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贡菜(酱腌菜)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转来的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石家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贡菜(酱腌菜)经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抽样检测,苯甲酸钠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灵寿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该公司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贡菜(酱腌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灵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没5.0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香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超出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生产调味料。经查,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已注销,不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该款调味料是刘某冒用其厂名厂址生产。刘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香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5.84万元的处罚。
九、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案
河北省张家口市市场监管局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河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线索。经张家口市阳原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该公司存在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阳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处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没5.16万元的处罚。
2023年7月3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杨某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未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5万元,没收涉案锌铝镁涂层板287件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9日,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河北省一公司举报,反映滨海新区一堆场内有大批假冒其公司的产品。经查,当事人杨某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河北省某金属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锌铝镁涂层板287件,重量3215.064吨,货值1474.61万元,后铲除原企业生产标签,并将伪造的举报人企业标签粘贴在涉案产品上准备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钢管497根、罚款33.1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1日,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公安机关通报,对天津港一码头货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经销商处采购钢管后,将部分钢管运输至沧县某管材加工厂进行加工,将原每根长度为12米的钢管切割成6米,在钢管外层涂抹黑色防锈漆,并喷涂“TPCO”标识及产品信息,上述钢管共497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将沧县某管材加工厂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移送至沧县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上述案件涉及出口贸易,涉案单位及人员地域分布广泛,证据链条复杂,取证固证难度较大。案件查办期间,执法人员多次往返北京市、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等地调查取证,高标准构建完整证据链条,案件在3个月内顺利办结。该案的查处充分发挥了京津冀市场监管执法协作机制优势,有力打击了市场经济领域的违法行为,有效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担当作为。
2023年10月18日,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制作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彩涂钢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的彩涂钢卷8卷、外包装钢皮2张,罚款23.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6日,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移送线索,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或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