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山海关关于烟台盛和康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Kawasaki”商标专用权的液压泵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知字〔2023〕0093号)
当事人委托上海其意通报关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哥伦比亚一批液压泵,报关单号759。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Kawasaki”标识的液压泵20台,货值合计108315.32元人民币。川崎重工业株式会社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Kawasaki”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货物中的液压泵上使用的“Kawasaki”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Kawasaki”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川崎重工业株式会社“Kawasaki”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Kawasaki”标识的液压泵20台,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415.78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