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乙方按照其与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约定执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工、竣工、投产的(如遇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书面批准的除外);乙方未能按期完成投资和建筑工程面积造成土地闲置的(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其他乙方未能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事宜。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投资金额、规模等仅为初步计划或预估数,实际执行情况可能与预估存在差距,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承诺。项目实际投入和建设情况待进一步调查评估及分析后确定,并在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等程序后方可实施,能否获得相关审批、能否顺利实施以及实施后能否达到预期收益均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投资项目应以后续项目正式备案内容为准。公司将根据实际发展经营情况调整投资项目具体内容,且相关项目尚需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立项备案、土地、环评、能评等前置审批程序,前置审批程序能否顺利履行完毕及项目建设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4、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2022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关于印发玉环市制造业企业“1225”培大育强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玉政发〔2020〕35号)文件,为助力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主营业务做大做强,公司与玉环市人民政府经友好协商,于2022年5月9日签署《投资合作意向协议》,公司拟在玉环市内投资建设“双环新能源传动部件产业园及齿轮扩产项目”。
本协议为投资合作意向协议,暂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投资合作事宜明确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乙方作为玉环市“百亿”企业培育对象,根据乙方经营发展需要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玉环市内投资建设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现预期营收目标。
2、甲方为乙方提供优质营商环境服务,配套建立市级层面帮扶机制,依法提供项目实施供地,并给予一定政策支持。
1、乙方(玉环部分)及其在玉控股子公司5年(2021年1月—2025年12月)内预计通过实施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20亿元以上。全面建成达产后,预期乙方年总营收突破50亿元。
3、甲方根据乙方项目需要提供新增供给用地。项目用地位于沙门滨港工业城内,面积共约210亩,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可分割,容积率≥1.5,建筑密度≥30%。
1、甲方根据本协议相关条款的有关规定,配套搭建专项帮扶团组织架构,指定有关联络人员,积极推进本次投资项目各类手续之审批与办理工作等有关事宜。
2、甲方负责保障乙方项目所需之供水、供电、通信、排水、道路、物流运输等公用工程与基础设施建设。
1、乙方项目用地需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土地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履行缴纳保证金、出让金、税款等义务,申领不动产权证书,并按照出让后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约定开展后续开发、建设。
2、乙方投资项目应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向有关行政机关办理完成立项备案、土地、环评、能评等前置审批程序。涉及省重大产业项目的,乙方要积极配合做好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工作,否则甲方有权调整奖励政策。
3、乙方在项目用地建设施工时,应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设计、报批程序,合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且不得改变项目用地的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4、乙方应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进行项目设计和建设,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做到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在项目选址建设、生产经营中,遵守环保、土地、水利、安全生产、城乡规划、消防等法律法规。
1、若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在履约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相关条之约定,履行土地招拍挂程序有关义务的,或未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的,则本协议无条件解除,甲乙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3、若甲方未能于2022年完成项目用地收储、挂牌出让等工作,则本协议无条件解除,甲乙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若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乙方按照其与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约定执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工、竣工、投产的(如遇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书面批准的除外);乙方未能按期完成投资和建筑工程面积造成土地闲置的(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其他乙方未能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事宜。
5、甲方需在项目立项、审批、验收、办证等环节予以全方位配合,按照最短时限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许可、备案事项,若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供地时间延迟、审批超过法定时限等情况,乙方开工、竣工、投产时间可顺延。
6、乙方应以乙方主体及其在玉控股子公司完成投资建设项目。如通过新设之控股子公司履行本协议,乙方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协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履行本协议时引起的争议,如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结合行业环境,依托公司的发展历程、经验沉淀和资源禀赋,公司业务领域发展愿景定为“改变齿轮行业自给自足的格局,成为全球齿轮(零件)制造的领先者”。鉴于当前和未来几年齿轮行业的发展趋势和竞争态势,公司将聚焦成长赛道,紧抓新能源汽车、商用车自动变速器、机器人产业等发展机遇,把握具有长期竞争力的优质客户,识别有效的市场需求,积极扩建产能、提升制造能力,进一步发挥规模优势,筑高竞争壁垒,拓宽“护城河”。
本次协议的签署,将有助于充分发挥各方资源优势,助力公司将主业做大做强,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
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2022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2、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投资金额、规模等仅为初步计划或预估数,实际执行情况可能与预估存在差距,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承诺。项目实际投入和建设情况待进一步调查评估及分析后确定,并在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等程序后方可实施,能否获得相关审批、能否顺利实施以及实施后能否达到预期收益均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投资项目应以后续项目正式备案内容为准。公司将根据实际发展经营情况调整投资项目具体内容,且相关项目尚需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立项备案、土地、环评、能评等前置审批程序,前置审批程序能否顺利履行完毕及项目建设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下协议或意向协议情况:2019年8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公告》,公司与德国VVP Verm?gensverwaltungPlettenberg GmbH&Co.KG签署《收购意向书》,拟收购德国VVP Verm?gensverwaltungPlettenberg GmbH&Co.KG持有的SchmiedetechnikPlettenberg GmbH&Co.KG和WerkzeugtechnikPlettenberg GmbH&Co.KG各81%股权。2020年11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终止收购境外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因在《股权购买协议》约定的最后交割期限内与德国联邦经济与能源部(BMWi)就外商投资审查所要求的公共协议中部分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审慎评估,公司决定终止本次股权收购事项。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
甘磷酰胆碱是机体内磷脂代谢的产物之一,也是重要的神经传递介质乙酰胆碱的生物合成前体,具有降低高血脂、改善老年人的记忆和认知能力,治疗阿尔茨海默症和修复脑神经损伤病等作用。
2022年5月9日,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全称的议案》及《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议案》。拟变更事项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属”)持有公司股份57,596,5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1%。上述股份为中信金属在公司IPO之前投资并取得的股份,且于2020年7月22日起上市流通。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5月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29日以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冯传良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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