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彩票:2019年行政处罚公示(八)

产品时间: 2023-12-19 02: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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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叉车与锅炉均为当事人2019年年初购入,购入后于2019年4月份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前未经首次检验,2019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设备正在厂区内作业,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截止至2019年6月4日案发时尚未经过检验。

  2019年2月27日,举报人在如皋市洁辰超市购买了18袋红灯笼红油辣汤火锅底料(生产日期标注:2018-10-11 66)。2019年2月27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有22袋标注“2018-10-11 66”的红灯笼红油辣汤火锅汤料、2袋标注“2018-10-11 66”的红灯笼清汤火锅汤料。上述24袋红灯笼牌火锅汤料为当事人销售给各超市,后各超市退回给当事人。上述红灯笼牌火锅汤料用荧光笔照在包装袋标注生产日期位置会显示“2018012832”字样,且经四川省成都红灯笼食品有限公司鉴定,该公司未生产批号为2018-10-11 66的红灯笼牌火锅汤料。

  2019年4月18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辣锅巴进行抽检,并出具No:JS2019MGC0127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9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如皋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依法对卢友林经营场所销售的“惠多利”复合肥进行净含量检验。2019年4月22日,我局收到如皋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出具的编号为(2019)第委托检验2390号的《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检验总体结论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不合格,净含量标注合格。”

  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12日,当事人阿里巴巴店铺上有“万寿湖水漆 如皋东陈溶剂厂出品万寿湖水性漆说明:……安全,环保,无毒无味无污染……是传统溶剂型涂料的最佳替代产品”对自产产品进行宣传。当事人将自产产品宣传为“安全,环保,无毒无味无污染。是传统溶剂型涂料的最佳替代产品”无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于2019年7月4日起,在其位于如皋市东陈镇洪桥居16组68号三楼住所内,用一台电视循环播放广州市康亦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产品宣传视频,对到当事人住所体验当事人所售商品的人员进行宣传。所播放的视频为当事人从优酷网站上下载,当事人下载此视频付款150元。在所播放的视频中,有一段自称为广州市康亦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讲话,讲话内容“我敢给大家这个有信心的说法,康亦健治疗器,目前可以这么讲,是全中国,乃至全世界最好的治疗器”。当事人不能提供广州市康亦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产品是全中国,乃至全世界最好的治疗器的证明材料。

  2019年4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对产品“木摆件木艺品木制工艺藏宝盒红木雕刻木质摆件 雕刻实木拐杖厂家”的详细信息宣传中,有外观专利设计,专利号:ZL0.X等内容,但该专利处于终止失效状态;对产品“一件代发工艺品拐杖 老人实木木质产品加工木产品拐杖实木棍”的详细信息宣传中,有“其木屑泡水可降血压、血脂,做枕头可舒筋活血”等宣传内容。

  2018年年底,当事人从一经营汽车配件的流动商贩处,以16元/瓶的价格,购进了1箱“宁达”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购进后当事人在销售汽车时作为赠品赠送给相关客户,案发时当事人库存有16瓶“宁达”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事人库存的16瓶“宁达”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台州市宁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鉴定:非宁达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宁达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2019年5月18日,当事人从盐城市谷龙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吨冷冻猪肉(1吨冻肥膘、1吨漕头膘),购进价款合计为14000元(1吨冻肥膘为8000元、1吨漕头膘为6000元),当事人已付货款13000元。案涉冷冻猪肉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且盐城市谷龙食品有限公司发货时随货只有出库单(编号为0044638),无检疫合格证明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2019年3月26日当事人将其2019年3月24日生产的5kg名为原味步步糕食品以每公斤11.6元的价格销售给南通好润多超市如皋庆余加盟店,2019年4月17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南通好润多超市如皋庆余加盟店销售的上述批次原味步步糕进行抽样检测,2019年5月15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从义乌市场购进了标有“美人计瘦身公式?”及 标识的塑身衣21件用于销售。上述塑身衣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至2019年7月8日,当事人以每件60元的价格销售上述塑身衣1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销货清单标明的价格,当事人涉案塑身衣合计金额为1200元。

  当事人从上海市场购进了标有“美人计瘦身公式?”及 标识的塑身衣15件用于销售。上述塑身衣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至2019年7月10日,当事人以每件60元的价格销售上述塑身衣2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标明的价格,当事人涉案塑身衣合计金额为780元。

  2019年5月4日,当事人售出1箱(6瓶/箱)贵州茅台酒并开具了收款收据,载明销售价格为2100元/瓶,生产日期为20170506, 批号为2016-168。2019年5月23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陈放有待售的贵州茅台酒20瓶。2019年5月23日,经“贵州茅台”商标持有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26瓶贵州茅台酒鉴定,辨认(鉴定)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辩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从事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的销售及维修服务。2018年10月起,当事人在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路465号的经营场所,使用 图案作为店招,在店内特定区域的装潢中使用 图案,并使用 图案和iPad Pro、MacBook Pro字样制作灯箱广告,在店内特定区域玻璃橱窗醒目位置进行宣传。

  依据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2019年2月20日出具的未授权声明,声明当事人并非苹果公司正规授权经销商。

  自觉履行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8/19

  当事人从义乌市场购进了标有“美人计瘦身公式?”及 标识的塑身衣15件用于销售。上述塑身衣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至2019年7月10日,当事人以每件60元的价格销售上述塑身衣2件。根据当事人员工提供的销售收据标明的价格,当事人涉案塑身衣合计金额为780元。

  当事人从南京市场购进了标有“美人计瘦身公式?”及 标识的塑身衣10件用于销售。上述塑身衣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至2019年7月10日,当事人以每件60元的价格销售上述塑身衣2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标明的价格,当事人涉案塑身衣合计金额为480元。

  当事人从事手机等电子产品的销售及维修服务。自2018年1月起,当事人在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路418号2幢113室的经营场所,使用“ Apple Store 零售店”作为店招,在店内装潢中使用 图案,整体装修风格与苹果授权经销商店内装修风格相近。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张贴了苹果品牌“IPHONE Xs Max”的广告置于店内进行宣传,且自述为苹果专卖店。依据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2019年2月20日出具的未授权声明,声明当事人并非苹果公司正规授权经销商。

  2019年6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的柜台里摆放有标有“ ”、“ ”标识的戒指21只,标有“ ”标识的戒指4只,标有“ ”标识的项链1条、标有“ ”、 “VCA”标识的玛瑙项链1条。标有“ ”标识的钻石手镯1只。2019年6月21日,本局收到上海永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认定上述首饰系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

  当事人从事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的销售及维修服务。2018年5月起,当事人在如皋市如城街道西欧国际广场商业综合楼A1-3室的经营场所,在店招上使用 图案,在店内特定区域的装潢中使用 图案。依据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2019年2月20日出具的未授权声明,声明当事人并非苹果公司正规授权经销商。

  事人从上海市场购进了标有“美人计瘦身公式?”及 标识的塑身衣13件用于销售。上述塑身衣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至2019年7月10日,当事人以每件60元的价格销售上述塑身衣1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据标明的价格,当事人涉案塑身衣合计金额为720元。

  当事人从事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的销售及维修服务。2018年5月起,当事人在如城街道西欧国际广场商业综合楼的经营场所内,使用 Apple Store作为店招,在店内特定区域的装潢中使用 图案。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2019年2月20日出具的未授权声明,声明当事人并非苹果公司正规授权经销商。

  自觉履行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8/16

  当事人从义乌市场购进了标有“美人计瘦身公式?”及 标识的塑身衣20件用于销售。上述塑身衣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至2019年7月8日,当事人以每件60元的价格销售上述塑身衣2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清单标明的价格,当事人涉案塑身衣合计金额为1080元。

  当事人经营场所坐北朝南,店招显示 全网通手机卖场,当事人店门口放有5个停车牌,上面显示“ Apple Store 如皋授权店欢迎您请勿停车”,经营场所东侧墙面装璜广告显示“ Authorized Reseller 授权经销商”,店内有 iPad Pro iPhone XR iPhone Xs宣传广告,当事人展示柜中有标有“ Apple Store 授权经销商apple authorized training certificate of achievement”证书一个。同时,发现有 无线快速充电器(型号:X系列,尺寸:93mm(φ))3个、 无线快速充电器(型号:X系列,尺寸:57mm(φ))2个,经 商标持有人鉴定,结论如下:上述物品均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商标标识: )的产品。

  当事人自外购进标有“ ”、 “ ”标识的戒指6只,标有“ ”标识的项链1条、套链3条,标有“ ”标识的套链6条、孔雀石套链4条、玛瑙套链1条用于销售。2019年6月19日,当事人将上述首饰均放置在经营场所柜台内进行销售,每件首饰均有标签,标签上均载明了每件首饰的标价。

  经商标注册人的委托代理人上海永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首饰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以标价计算为51604元。

  自觉履行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8/16

  当事人于2019年7月份购进编号为219047106的1个溶解乙炔气瓶,该溶解乙炔气瓶的出厂日期为2019年7月,在检验有效期内。当事人因充装业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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