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单位指定一名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场(厂)专用机动车辆改造、改装、修理的技术工作;
(二)生产单位应当在其管理下配备一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按照许可章程配备和指定负责无损检测、产品检验、装配和调试等质量控制体系的人员;
(三)维修部门应当在管理中配备一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按照其许可章程建立工艺、材料和零部件、产品检验、装配和调试等质量控制体系。必须配备并任命负责人员
各现场(厂)从事专用机动车辆装配的生产场地,其车间及日常生产使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工具和检测装置必须符合相关资源条件的要求。
生产单位必须能够独立完成车架生产、完成产品组装和机器检验。允许生产单位将钢材预处理、涂装、结构件生产、理化检验、破坏性试验等工作外包。
申请专用汽车厂(厂)生产(含修理、更换)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制作试制样品,验证其申请的各许可证项下的质量保证活动情况。系统。样机必须经过自检,但不得出厂。
生产单位和修理单位必须具有符合安全规范和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的设计文件(注L-1)、与样机相对应的技术文件和检验程序。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图纸目录、设计图样(包括总图、零部件图、零件图、电气、液压或气动原理图和非公路可视化车辆制动回路图)、设计计算书、使用和维护等。说明、随产品一起发送的文件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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