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徒法院辛丰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被告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将一次性赔偿老张人民币42万元。
2019年3月30日下午,老张在操作液压机时发生意外,机器压伤左手,后被送至医院,诊断为左前臂远端以远毁损伤,经鉴定已构体损伤六级伤残,老张将原单位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70余万元。
公司辩称,上岗前对员工已进行过岗前培训,车间也张贴了液压机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警示严禁将手放在压锤下方,公司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事发前设备在正常工作状态,按照正常操作规程不可能压到手,老张受伤是自身过错造成,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且老张提出的赔偿方案不合理。
案件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积极沟通协调,从情、理、法等角度出发多次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动员双方各退一步,最终促成双方在庭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